2017 年 2 月
45
鄭麗燕女士目前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2014
年
曾受邀於基礎忠恕道院身心靈講座擔任主講人,講述與
繼承相關的法律概念,深獲熱烈迴響。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再次邀請到鄭法官蒞臨,與道親們分享一些法律的案例,教導大家在生活上遇到
法律相關問題時該如何解決。今將演講內容整理刊出,以饗廣大讀者。
大家手上應該都有拿到一張紙,
這張紙有人說是支票,有人說是本票,
也有人以為是玩具本票。為什麼要給
看大家這張紙呢?我們國家有一種法
律叫票據法,票據法規定了三種票據:
匯票、支票及本票。
匯票
方便異地提領
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
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
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比如
你要寄錢給別人,就可以到郵局買匯
票,再用雙掛號寄給對方,對方可至
離他最近的郵局兌領,就像中國古代
的飛錢一樣,但匯票比較少在用。
支票
要注意應用
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
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
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如:做生
意時,常在銀行開立一個支票帳戶,
存入金錢,銀行就會給一本支票本,
遇到廠商來拿貨款時,就可以直接簽
發支票給廠商,廠商再去銀行提領,
等同給現金。
大家要注意:支票上只有一個日
期──發票日,亦即支票帳戶裡有錢,
才可開支票,隔日收票人就可以把錢
從銀行領走。但有些人不是這樣,支
票帳戶裡沒錢,乾脆寫半年以後才能
提領,這就叫做「遠期支票」,我們
的法律變相承認遠期支票。
支票寫半年後兌領,而你願意收,
表示你也同意這麼做,但其實不應該
這樣。支票帳戶明明沒錢,卻還開出
支票,結果存款不足被銀行退票,這
就是所謂的「空頭支票」、「芭樂票」,
生 活 法 律
◎ 鄭麗燕法官主講
基礎雜誌 33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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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了就會收到銀行拒絕往來的
紅單,造成信用不良。一年只
要有三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
所會直接移送法辦。
以前違反票據法會有刑事責任,
為什麼後來就沒有了呢?因為我們發
現,被移送法辦的常常是公司負責人
的太太,真正的負責人卻逍遙法外。
所以民國
70
幾年就以私經濟行為,法
律不應該管太多為由,不處罰了。
支票若遭退票,從提示日起
1
年
內要提起訴訟,過了期限,是否還款
就掌控在對方,雖然法律要保護債權
人的權益,但如果債權人讓自己的權
益睡著而不去行使,法律也會給債務
人一個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但要看
債務人懂不懂得行使,法官是不會主
動告知的。
本票
借據代用品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
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
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是
借據的代用品」,比如我們借錢給人,
對方應該寫一張借據,表明借款人、
借款金額、借錢及還款日期,但有些
人不會寫,所以有固定格式的本票,
反而較常被使用。
本票上有兩個日期,上面是到期
日,下面是發票日。假設有人今天來
跟你借錢,那發票日就寫:
105
年
10
月
25
日;預計兩個月後償還,那到期
日就是
105
年
12
月
25
日。
本票上,新台幣金額的書寫要大
寫,NT後則寫阿拉伯數字,若兩者
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票據是可以
流通的,即可轉讓票據,所以票據法
上規定,若票據上文字與數字不同,
以文字為準;但若是借據,因為轉讓
不是那麼方便,若雙方對金額有異議
時,並非逕以文字為準,而是要由法
官來探求雙方實際借款金額,實在無
法判斷時,才是以文字為準。
求職時
若要求本票須注意
為什麼要跟大家說明本票呢?在
座的各位,應該有人有大學剛畢業的
孩子,會到公司去求職。公司會與受
雇者簽訂僱傭契約,契約中常會規定
須在公司服務的最低年限,若提前職
離而造成公司的損失,需負損害賠償
責任。例:我當法官前,需要受訓一
▲
本票是借據代用品,有特定欄位即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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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結訓後,最少要服務
3
年,若
未滿
3
年,提前離職,須對國家負損
害賠償責任。因為這
1
年半的受訓期
間,政府免費提供我吃、住及上課,
還有每個月
1
萬多的薪水,若是提前
離職,賠償給國家是應該的。
然而,年輕人到外面公司上班,
有些公司並未給員工任何教育訓練,
像接線生、推銷員、公車司機等,這
部分就要注意。除非像有的航空公司
機師,公司會送到國外訓練
2
年,這
2
年間的費用全由公司負擔,所以結
訓後至少得服務
10
年。
現在有個實例是這樣的,有個司
機至貨運公司應徵,該公司由於司機
離職率高,於是與該名貨運司機簽訂
契約,約定至少須工作
2
年,否則要
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害,並被要求簽
下本票;本票上的發票人為司機,發
票日期為應徵日期,金額及到期日空
白未填。司機後來做了
4
個月就離開
了,不知道是忘記簽過本票,還是老
闆不給他。後來,那張本票出現了,
本票上的金額被填上
22
億,雖然沒有
到期日,但依法律規定,到期日沒寫
視為見票即付,只要繳交
5
千元的聲
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本票裁定,
不用開庭,法院即可裁定。
原雇主跟司機都收到法院的裁定,
「裁定」本身即是一個執行名義,就可
以查封司機的財產。司機不服裁定,提
起抗告,但被駁回,因為法院認為發票
人、發票日及金額都明確,符合法律要
件,所以裁定沒有問題。如果司機對於
金額
22
億有異議,需繳交
2
千多萬元
的裁判費用,另行對原雇主提出告訴,
確認該本票債權不存在。司機只好透過
媒體控訴,於是有人建議他找法律扶助
基金會幫忙,請法院暫時讓他免繳訴訟
費用。這即是因為對相關票據法規了解
不足而影響我們生活的例子。
另外,
2016
年
4
月爆發的瑜珈教
室無預警宣布停業,負責人滯留國外不
回。瑜珈教室的老師到台北市政府勞動
局陳情,說在瑜珈教室當老師,要先繳
交保證金,參加師資培訓班;結業後,
才能授課賺取鐘點費。這些老師當初也
有簽訂僱傭契約,約定授課必須要滿
3
年,且繳交
5
萬元保證金,並簽立金額
10
萬元的本票。那些老師擔心保證金
拿不回來,也憂慮本票流落何處。
連這種大企業都會這樣,我們更擔
心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對於求職者,到
底會要求填寫什麼,所以求職時,大家
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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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欄位即同本票
本票沒有固定的形式,只要白紙
上寫有發票人、到期日、發票日及金
額這些特定欄位,都可視為本票。像
有些路邊推銷教學錄音帶的,他們用
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會請消費者簽立
本票;汽車分期付款,亦同。本票只
要繳交些許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免
開庭,直接做出裁定,即可查封財產,
所以要特別小心注意,不能隨便亂簽。
此外,本票的發票日及到期日若
填寫相反,這張本票就無效了。而本
票的請求權是到期日起算
3
年,借據
是
15
年,利息是
5
年。
有一個我實際遇過的案例,有兩
個好朋友,
A
拿了一張沒有填上發票
日,金額
5
百萬元的支票,向
B
借了
5
百萬現金,說明過幾天再拿現金
5
百萬來還並取回支票,若超過時間,
B
可以自行填上日期,把錢轉入。
後來,
A
沒在時間內還錢,於是
B
自行填入發票日期,欲把錢轉入,
但因為
A
帳戶裡沒錢,所以退票了。
A
告
B
擅自填上日期,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是要判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
承認的確是
自行填上,惟當初是因為
A
的授權。
我當時相信
B
的說法,判他無罪,
A
不服,於是上訴,纏訟了
10
幾年才無
罪確定。所以重要的事若有授權之意,
未免口說無憑,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金錢來往易引起人際糾紛
我把人與人的糾紛,分為幾類,
一個是感情糾紛,年輕人常為感情事
而困擾,甚至愛到把對方殺了。另外,
10
件糾紛有
9
件都與金錢有關,尤其
朋友間的借貸,所以朋友之間最好不
要有金錢糾葛。我有一個真實的案例,
某個基層警員,有個很要好的國中同
學兼鄰居。這個同學國中畢業後就沒
再讀書,去做檳榔生意,總是跟警員
借錢,後來更是說需要幾百萬來進一
批檳榔,央求警員請警員的弟弟用地
向農會借錢,再由他來攤還本金利息。
沒想到同學借了錢後,從此消失
無蹤,眼看弟弟的地就要被拍賣,警
員只好透過各種管道找到這位同學,
同學訝異之餘,舉槍自殺身亡,警員
只好報警。所以,朋友之間真的最好
不要有金錢糾葛,有需要應直接向銀
行借,才不會為了錢撕破臉。
不要輕易允諾作保
另外,也不該輕易幫別人作保。
要記得,信用不良的人,銀行才會需
要他提供保證人。很多人年輕時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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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知道作保的嚴重性,被騙一
次,可以說是不小心,再次被騙,就
真的智慧不夠了;甚至有人幫朋友作
了保,不敢給家人知道,往生後遺
留大批債務讓家人去承擔。很多事情
我們要懂得從別人的錯誤或痛苦中學
習,警惕自己,並思考如何避免走上
相同的路,不要重蹈覆轍。
支付命令具法律效果
發生金錢借貸還款問題時,我們
會先聯絡對方還錢,再來會去郵局寫
存證信函,通知還款期限,若超過期
限,將會到法院提出告訴等等,但這
些都沒有法律效果,唯有到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才具法律效果,對方須於
收到支付命令起
20
日內自動還錢。
彰化有一位太太曾接到一通電
話,說她涉嫌洗錢,她分
3
次匯款
230
萬給對方,第
3
次匯款時才發現
被騙。
2
年後,這位太太又接到彰化
地院寄給她一張支付命令,要她
20
日
內償還某人
5
千萬元,並支付利息及
程序費用
5
百元。法院支付命令上有
寫:「若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收到
後
20
日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這
位太太因為之前被騙錢,以為又是詐
騙集團而不予理會,就這樣超過了
20
日聲明異議的期限,法院認為她承認
債務,於是財產就被查封了。
現代人容易聽信一通電話或簡
訊,但對法院的文書卻沒有積極地求
證真偽,這也是欠缺生活法律常識而
本末倒置,欠缺思辨能力。接到電話
或信函通知時,我們可以先了解清楚
對方的意思,但千萬不要去匯款,法
院不會要求你還錢,等我們掌握原因
後,再去查證真偽。這可以透過正確
管道問到法院電話去查證,或是尋求
里長、派出所等的協助。總之,接到
法院的文書等,應要積極面對處理。
老年不失智
等於賺到
5
佰萬
報紙上常說:「高齡化、少子化
是國安問題。」但我認為高齡化並不
一定是國安問題,因為我們吃得了苦,
而且還很樂意為社會服務,倒是很多
年輕的啃老族才是真正的國安問題。
年長者不一定是年輕人的負擔,
他們可以將自己的知識及智慧傳承給
年輕人,幫助年輕人縮短學習時間。
老人當自強,不要變成年輕人的負擔;
年輕人也不要視老人為累贅,這樣社
會才會有良性的互動。
年長者要自我學習,腦力激盪,
才能避免失智。一旦失智走失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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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在建檔後送到安養中心,若家屬
有協尋,經警政署比對資料無誤後,
才有機會送回家。經統計,一個失智
老人平均會失智
10
年,而
1
年的照護
費用就要
50
萬元,造成家人重大的負
擔,照顧失智老人的家屬,若沒有喘
息服務,很容易發生人倫悲劇。所以
要多動腦、不斷閱讀,不失智就等於
賺到
5
佰萬了。
監護宣告以保護判斷力不足者
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有完全行為
能力,可以對自己做的事情負全部責
任。失智老人雖然年滿
20
歲,但他的
判斷能力是不足的,無法做準確的決
定,此時若有人覬覦他的財產,與他
簽立契約,該契約仍然是有效的,因
為在法律上,他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的成年人,縱然事實上並非如此。
法律為了保護這樣的人,有一個
監護宣告的機制,早期叫作禁治產宣
告。民國
98
年(
2009
),為了多設置
一個輔助宣告,才改為監護宣告。受
監護宣告者不能做有效的法律行為,
必須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當他的法定
代理人,但如果碰到房屋買賣,還是
要經由法院許可,確定符合受監護宣
告者最佳利益,才能買賣。目前國內
受監護宣告者有幾十萬人。
遺囑與繼承人特留分
繼承,可以事先預立遺囑來分配,
但有多份遺囑時,以最接近死亡日期
者為主。例如某大企業創辦人生前預
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小兒子,他的
遺囑是有效的,但侵犯了其他繼承人
的特留分。若以此例,共有
6
名繼承
人,除小兒子外,其他繼承人應得之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1/2
(
1/6
×
1/2
為
1/12
)。
關於特留分之計算,第一及第二
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1/2
,
第三及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為應
繼分之
1/3
。
高雄有一對夫妻家境很好,卻膝
下無子女,於是收養了一個女兒;收
養後,自己又生了一個女兒,但女兒
身體不好,體弱多病;這對夫妻努力
栽培親生女兒,後來她成為頗負盛名
的音樂家。一日,她被醫生宣告只剩
下幾個月的生命,而她之前繼承了父
母親的遺產加上自有財產共
6
千萬元。
她預立遺囑,想將
4
千萬捐贈給花蓮
門諾醫院,
2
千萬則由姐姐繼承。這
樣有侵害到姐姐的特留分嗎?答案是
沒有的。不過,在她死亡時,姐姐控告
門諾醫院,最後醫院放棄受遺贈,於
是
4
千萬又回歸為遺產,由姐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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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其實父母不留債務,我們要感謝;
父母若留有遺產,我們要感恩,千萬
不要為了錢而破壞家人之間的感情。
現場提問
增進法律常識
問題
1
:身分證正本與影本的差別?
答:身分證用於辨識個人身分。身分證正本只有一個,而影本是影印正本來的,
可以有很多個;身分證掉了,可以申請補發,但若沒掉而去謊報遺失就犯罪。所
以正本不能隨便給人家,而影本最好也不要留在他處,若要留,可以在身分證影
本寫上:本影本僅供某某用途使用。因為有人在網路上買個資,偽造證件去查財
產資料,甚或到銀行領走遭偽造證件者的定存單,所以要小心。
問題
2
:判斷力不足,如何立遺囑?
答:遺囑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但要證明其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就有困難。
民法繼承編有修正,不會寫自己名字的人不能立遺囑。如:某晚,一個兒子帶著
父親到代書處立代筆遺囑,代筆遺囑需要
2
位見證人,但兒子是利害關係人,不
能當見證人,代書是代筆人,最後只好找了剛好在場的
2
位代書友人當見證人。
後來這位父親往生了,繼承人依遺囑繼承遺產時,發生糾紛,於是到法院提起告
訴。法官找來代書及兩位見證人,但兩位見證人無法說明當時見證的內容,原因
是老先生口述遺囑時,他們外出抽菸,不在現場,僅最後在遺囑上簽名。這份遺
囑最後被法院宣告無效。
問題
3
:監護宣告如何辦理?
答:監護宣告要到法院聲請。需先做心智或精神上的鑑定,法官再依醫生的鑑定
報告,判定是否需要做監護宣告,若未達標準,可能會做輔助宣告,日後再依當
事人精神狀況好轉或惡化來變更。另外,受監護宣告者是不能立遺囑的。
▲
鄭法官講述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概念。